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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D(化學需氧量)的含義及其排放標準

        點擊: 次 時間:2017-02-28 10:51

        COD(化學需氧量)的含義及其排放標準 

          COD( 化學需氧量) 經常伴隨著環保、污染這些詞匯出現, 大家大概都能猜到, COD 是個和污染有關的詞匯, 那么, 它的含義究竟是什么呢?正像人們熟知的WTO ( 世界貿易組織) 是World TradeOrganization 的縮寫一樣, COD 也是Chemical Oxygen Demand 的縮寫,即第一個英文字母的組合, 翻譯過來就是化學需氧量。那么化學需氧量又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常用的化學需氧量( 即CODcr) , 是指在強酸并加熱的條件下, 用重鉻酸鉀作為氧化劑處理水樣時所消耗氧化劑的量, 以氧的mg/l 來表示。化學需氧量反映了水中受還原性物質污染的程度。水中還原性物質包括有機物、亞硝酸鹽、亞鐵鹽、硫化物等。水被有機物污染是很普遍的, 因此, 化學需氧量也作為有機物相對含量的指標之一, 但只能反映能被氧化的有機物污染, 不能反映多環芳烴、PCB 等的污染狀況。CODcr 是我國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指標之一。CODcr 數值越小, 說明水被污染的越輕。水樣的化學需氧量, 可由于加入的氧化劑的種類及濃度, 反應溶液的酸度、反應溫度和時間, 以及催化劑的有無而獲得不同的結果。因此, 化學需氧量亦是一個條件性指標, 必須嚴格按操作步驟進行。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GB 11914- 89》是國家規定的水中化學需氧量的測定標準。標準中定義化學需氧量是在一定條件下, 經重鉻酸鉀氧化處理時, 水樣中的溶解性物質和懸浮物所消耗的重鉻酸鹽相對應的氧的質量濃度。原理是: 在水樣中加入已知量的重鉻酸鉀溶液, 并在強酸介質下以銀鹽作催化劑, 經沸騰回流后, 以試亞鐵靈為指示劑, 用硫酸亞鐵銨滴定水樣中未被還原的重鉻酸鉀由消耗的硫酸亞鐵銨的量換算成消耗氧的質量濃度。在酸性重鉻酸鉀條件下, 芳烴及吡啶難以被氧化, 其氧化率較低。在硫酸銀催化作用下, 直鏈脂肪族化合物可有效地被氧化。 

          我們也經常聽到或看到CODcr 是多少, 和CODcr 嚴重超標的話。那么, CODcr 排放標準是多少呢? CODcr 到底多大才是國家允許排放的呢? 我國現行的有國家綜合排放標準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并且國家綜合排放標準和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下列行業執行各自的排放標準: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 2001)》, 該標準按生產工藝規定了造紙工業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 日均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噸產品最高允許水污染物排放量。廢紙制漿企業的廢水排放按有、無脫墨工藝分別執行漂白木漿和本色木漿標準。化學機械制漿企業的廢水排放按有、無漂白工藝分別執行漂白木漿和本色木漿標準。單純制漿或漿紙產量平衡的生產化學需氧量的標準比較高, 木漿漂白的為400mg/l, 非漂白的為350mg/l。非木漿漂白的為450mg/l, 非木漿本色的為400mg/l。單純造紙或紙產量大于漿產量的造紙生產化學需氧量的標準較低為100mg/l。 

          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 該標準按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立項及投產的年限不同, 對化學需氧量的排放標準作了不同的規定。1992 年7 月1 日起立項的紡織染整工業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一級標準為100mg/l, 二級標準為180mg/l, 三級標準為500mg/l。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 本標準按廢水排放去向, 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按肉類加工企業的加工類別分為:畜類屠宰加工; 肉制品加工; 禽類屠宰加工。按排入水域的類別不同分別執行一、二、三級標準。1989 年1 月1 日之前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執行的一、二、三級標準分別為120mg/l、160mg/l、500mg/l。1989 年1 月1 日至1992 年6 月30 日之間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一、二、三級標準分別為100mg/l、120mg/l、500mg/l。1992 年7 月1 日起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禽類屠宰加工的企業一、二、三級標準分別為70mg/l、100mg/l、500mg/l, 畜類屠宰加工的企業一、二、三級標準分別為80mg/l、120mg/l、500mg/l。 

          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2001)》, 本標準按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 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合成氨工業化學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2000 年12 月31 日之前建設( 包括改、擴建) 的大、中型合成氨企業化學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50mg/l。小型合成氨企業的一級標準為150mg/l, 二級標準為200mg/l。2001 年1 月1 日之后建設( 包括改、擴建) 的大型合成氨企業化學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00mg/l, 中型化學需氧量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為150mg/l。 

          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 92)》, 本標準適用于鋼鐵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 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按照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 分年限規定了鋼鐵企業的噸產品廢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化學需氧量標準比較繁瑣, 在此就不一一贅述了。 

          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374-93)》, 本標準按照廢水排放去向, 分年限規定了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470.1~14470.3-2002》, 即《GB14470.1- 2002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火炸藥》、《GB14470.2 - 2002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火工藥劑》和《GB14470.3- 2002 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彈藥裝藥》。 

          三個標準分年限和生產工藝分別規定了化學需氧量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燒堿、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堿、聚氯乙烯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1- 95》, 本標準按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 分年限規定了化學需氧量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其他的水污染物排放都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1996》規定: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濕法纖維板、染料、洗毛、有機磷農藥工業一級標準為100mg/l, 二級標準為200mg/l, 三級標準為1000mg/l。味精、酒精、醫藥原料藥、生物制藥、苧麻脫膠、皮革、化纖漿粕工業的一級標準為100mg/l, 二級標準為300mg/l, 三級標準為1000mg/l。石油化工工業(包括石油煉制) 一級標準100mg/l, 二級標準為150mg/l, 三級標準為500mg/l。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一級標準60mg/l, 二級標準為120mg/l。其他排污單位一級標準100mg/l, 二級標準為150mg/l, 三級標準為500mg/l。污水排放具體執行哪一級標準, 要根據該水排入的具體水域或海域來定。排入III 類水( 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 和排入二類海域的污水, 執行一級標準。排入IV、V 類水域和排入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各地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COD 排放標準。 

          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水域環境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I 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II 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惜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這兩類水域的COD 排放上限都是15。III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這類水域的COD 排放上限為20。IV 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這類水域COD 排放上限是30。V 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COD 排放上限為40。各地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COD 排放標準。例如, 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局和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頒發的山東省強制性地方標準《山東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規定: 2007 年7 月1 日起至2008 年6 月30 日化學需氧量的標準為: 焦化、合成脂肪酸、濕法纖維板、染料、洗毛、有機磷農藥、醫藥原料藥、生物制藥、酒精、皮革、化纖漿粕工業、味精, 一級標準為100mg/l,二級標準為200mg/l。2008 年7 月1 日起至2009 年6 月30 日一級標準為100mg/l, 二級標準為150mg/l。2007 年7 月1 日起至2008 年6 月30日木漿造紙工業一級標準為100mg/l, 二級標準為150mg/l; 草漿造紙工業一級標準為200mg/l, 二級標準為300mg/l; 其他造紙工業執行標準為100mg/l。2008 年7 月1 日起至2009 年6 月30 日木漿造紙工業一級標準為80mg/l, 二級標準為120mg/l; 草漿造紙工業一級標準為150mg/l, 二級標準為200mg/l; 其他造紙工業一級標準為80mg/l, 二級標準為100mg/l。石油化工2007 年7 月1 日起至2009 年6 月30 日一級標準為60mg/l, 二級標準為100mg/l。其他排污單位2007 年7 月1 日起至2008年6 月30 日一級標準為100mg/l, 二級標準為120mg/l。2008 年7 月1日起至2009 年6 月30 日一級標準為80mg/l, 二級標準為100mg/l。2009 年7 月1 日起一切排污單位執行一級標準為60mg/l, 二級標準為10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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